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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民族的歷史源淵流長。從文化遺存、考古都清楚表明,自古以來,經過漫長的歲月,青藏高原上分散的眾多部落逐漸統一,成為現在的藏族。
吐蕃王朝在公元七世紀初,西藏北部和青海西南部,分居著羊同、多彌、蘇毗,西康分居著東女、附國、青海巴顏喀喇山及其以北分居著白蘭、黨項等諸羌部落,青海黃河源以北青海湖周圍及柴達木等地居住著吐谷渾。
吐蕃社會歷史的發展,給予松贊干布創造藏區社會的條件,公元七紀初,這位民族英雄征服了藏北、西康和青海的各羌人部落,在西藏高原實現統一,正式建立了吐蕃王朝,定都邏娑(今拉薩)。東北與唐的附屬國吐谷渾接,東與唐接,因此蕃唐間開始發生直接關系。
松贊干布在位期間,積極地吸收了印度和漢族兩方面的文化,尼婆羅尺尊公主和唐朝文成公主出嫁于松贊干布,更大量地帶進了印度和漢族中原的先進文化,給予吐蕃社會發展增加了有利條件。吐蕃此時的社會,在奴肅社會崩潰的廢墟上,接受了外來文化,轉入初期封建社會階段。而吐蕃封建制的特點,是長時期內與奴隸制相結合著的,故在這一時期,奴隸制尚濃厚地殘存在封建社會之內。
莊園制度的建立,農牧工商業的發展,創造文字,制定法律,確立政治制度,信仰佛教,這一封建的經濟結構和為封建制度服務的政治、文化、宗教的各種形態、使吐蕃的社會面貌,煥然一新,吐蕃的社會進入富有極大歷史意義的新的歷史階段。唐高宗封松贊干布為“附馬都尉”、“西海郡王”,后又晉封為“賓王”。
松贊干布奠定了吐蕃與唐朝二百余年頻繁往來的“甥舅親誼”。公元710年,唐金城公主攜帶繡花錦緞數萬匹,工技書箱多種和一應使用器物入蕃,嫁吐蕃王赤德祖贊。金城公主入蕃后曾資助于田(今新疆境內)等地佛教僧人入蕃建寺譯經,并向唐朝求得《毛詩》、《禮記》、《左傳》、《文選》等典籍。
公元821年,吐蕃王赤熱巾三次派員到長安請求會盟。唐穆宗命宰相等官員與吐蕃會盟官員在長安西郊舉行了隆重的會盟儀式。次年,唐朝派劉元鼎等人到吐蕃尋盟,與吐蕃僧相缽闡布和大相尚綺心兒等人結盟于拉薩東郊。此次會盟時在唐長慶元年(822年)和二年(823年)史稱“長慶會盟”。記載這次會盟內容的石刻“唐蕃會盟碑”共有三塊,其中一塊立于拉薩大昭寺前。
西藏地區的分裂割據:公元842年,吐蕃王朝因王室內訌和部族之間、邊將之間的混戰而分裂瓦解,出現了眾多互不統屬的地方勢力。它們各占一方,互相征戰,戰爭連錦持續了四百余年。
十三世紀中葉西藏統一于中國十三世紀初,蒙古族領袖成吉思汗在中國北部建立蒙古汗國。1247年,薩迦派高僧班智達·貢嗄堅贊同蒙古汗國皇子闊端在涼州(今甘肅武威)議定了西藏諸部歸順蒙古汗國和接受所規定的地方行政制度的內容;薩迦地方政權建立。1271年,蒙古汗政權定國號為元,并于1279年統一全中國,建立了統一的中央政權,西藏成為中國元朝中央政府直接治理下的一個行政區域。
1260年,元朝皇帝忽必烈(1215—1294年)即蒙古汗王位,封貢嘎堅贊的侄子、薩迦派法王八思巴為國師。1264年,忽必烈設釋教總制元,命八思巴為國師身份兼領院事。在總制院(后改宣政院)下,設有“宣慰使司都元帥府”,負責處理和管轄現今西藏大部分地區的軍政事務。宣慰使司下面有管理民政的萬戶府、千戶所。1265年,忽必烈封八思巴為大寶法王、帝師、并通過八思巴的推薦,任命了總管西藏事務的行政長官和13個萬戶府的萬戶長。1268年、1287年和1334年,元朝中央曾三次派官員在西藏清查戶口,還在西藏地區設立了15個驛站,聯成通往大都(今北京)的交通線,推行并確立了西藏地方的“烏拉”(意為搖役、差役)的制度。
歷代中央政府對西藏的管轄自十三世紀中葉西藏地區正式歸入元朝版圖后,中國雖然經歷了幾代王朝的興替,多次更換中央政權,但西藏一直處于中央政府的管轄之下。十四世紀中葉,薩迦地方政權逐漸衰落。1354年,以隆曲堅贊為首的帕竹噶舉派成為西藏大部分地區的統治者,形成了政教合一的帕竹地方政權。1368年明朝建立后,采取了普遍封賜的政策,對具有政治實力的地方諸教派首領均賜加以“王”、“法王”、“灌頂國師”等名號;王位的繼承必須經皇帝批準,遣使冊封。這時,達賴喇嘛和班禪喇嘛兩大活佛系統所屬的格魯派興起,三世達賴喇嘛索南嘉措向明廷入貢,獲得明朝中央封賜的“朵兒只唱”名號。明朝中央對西藏地方的治理,沿襲了元朝的辦法,先后設置烏思藏、朵甘兩個“衛指揮使司”和“俄力思軍民元帥府”,分別管理前后藏、昌都和阿里的軍政事務。其間,帕竹地方政權在西藏部分地區建立了宗本制度,所住各宗的行政首腦,明朝皆授以官職,使其既為宗本(相當于縣長)又為中央命官。
1644年清朝取代明朝,對西藏的治理嚴密。清順治皇帝數次邀請五世達賴進京,1652年,五世達賴進京入見。1653年,順治皇帝頒賜金冊、金印、敕封五世達賴,正式確定了達賴喇嘛的封號。1713年,康熙皇帝冊封五世班禪羅桑益西為“班禪額爾德尼”,正式確定了班禪喇嘛的名號。自此,達賴喇嘛在拉薩統治西藏的大部分地區,班禪額爾德尼在日喀則統治西藏的另一部分地區。1727年,清朝設立駐藏大臣,代表中央監督西藏地方行政;西藏與四川、云南、青海的區界,就是于此時派員正式勘定的。1721年,清朝中央政府在西藏建立噶倫制度;1750年,再次調整管理西藏的行政體制,廢除郡王制度,建立西藏地方政府(即“噶廈”),規定了駐藏大臣與達賴喇嘛共同掌握西藏事務的體制。1793年,清朝政府就駐藏大臣的職權、達賴與班禪及其他大活佛轉世、邊界軍事防務、對外交涉、財政稅收、貨幣鑄造與管理、以及寺院的供養和管理等,頒布了著名的《欽定藏內善后章程》,共二十九條。此后一百余年,二十九條章程確定的基本原則一直是西藏地方行政體制和法規的規范。
1911年,中國爆發辛亥革命,建立了合漢、滿、蒙、回、藏等民族為一體的共和國——中華民國。1912年中央政府設蒙藏事務局(1914年改稱蒙藏院),主管西藏地方事務。1940年,國民政府在拉薩設立蒙藏委員會駐藏辦事處。中華民國期間,達賴喇嘛和班禪額爾德尼繼續接受中央政府冊封,獲得在西藏地方的政治、宗教上的合法地位。現在的十四世達賴喇嘛拉木登珠的任職,就是由國民政府主席頒令批準的。
1951年5月23日,簽訂了《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關于和平解放西藏辦法的協議》(簡稱“十七條協議”)。十七條協議的主要內容是:一方面,中央政府要求西藏地方政府積極協助人民解放軍進駐西藏,鞏固國防,堅決驅逐帝國主義勢力;西藏地區一切涉外事務由中央人民政府統一處理;藏軍逐步改編為人民解放軍。另一方面,中央人民政府對西藏現行制度及達賴喇嘛的固有地位及職權不予變更;尊重西藏人民的風俗習慣,宗教信仰自由得到保護,西藏的社會改革,采取與西藏領導人協商解決,在西藏實行民族區域自治等。